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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污设施正常运行率80%,山西省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发布
近日,山西印发《山西省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主要目标2022年、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72.3%、76.6%,劣V类水质断面全部消除。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国家年度目标。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沿黄、沿汾8个县级城市(永济市、古交市、介休市、汾阳市、孝义市、霍州市、侯马市、河津市)和太谷区建成区黑臭水体。2023年底前,11个县级城市(即古交市、怀仁市、原平市、介休市、汾阳市、孝义市、高平市、霍州市、侯马市、永济市、河津市)和8个县改区(即太谷区、云冈区、云州区、平城区、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运城市、吕梁市、临汾市在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稳定退出后10名。
重点任务提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治理,有效缓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县城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通过管网收集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万人集聚地区可实施连片治理,人口少于千人且分散的村庄可就地收储,罐车转送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
山西省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化水污染治理,加快水生态修复,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稳定提升,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水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深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持续巩固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助力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2年、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72.3%、76.6%,劣V类水质断面全部消除。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国家年度目标。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沿黄、沿汾8个县级城市(永济市、古交市、介休市、汾阳市、孝义市、霍州市、侯马市、河津市)和太谷区建成区黑臭水体。2023年底前,11个县级城市(即古交市、怀仁市、原平市、介休市、汾阳市、孝义市、高平市、霍州市、侯马市、永济市、河津市)和8个县改区(即太谷区、云冈区、云州区、平城区、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潞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运城市、吕梁市、临汾市在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稳定退出后10名。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管控
1.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全面落实《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出台《桑干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逐步构建汾河等七河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质与水量联动考核机制,协同共促流域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有效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和专项行动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推动重点河流生态复流。全力推动汾河太原段九河生态复流、支流浍河生态复流。推动运城市涑水河—伍姓湖河湖贯通,逐步实现涑水河生态复流。打造太忻一体化经济区杨兴河、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生态廊道。积极申报国家美丽河湖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和市政杂用,鼓励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2022年全省设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24.8%以上,太原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20%。鼓励基础好、积极性高的设区市申报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配合)
4.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深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5.推进城市雨水资源化利用。2022年,以长治市为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2023年在全省设区市因地制宜推广实施。推进清污分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清水可用于城市绿化、市政杂用及河流补水等。(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二)深化水环境治理
6.强化工业废水深度治理。汾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其他地区已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依法限期退出,退出前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需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开展沿黄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加快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水质在线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焦化、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实现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零排放、蒸发后杂盐合理处置,杜绝产生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7.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短板。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已超过设计处理能力80%的,实施新建或扩容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霍州市、吉县、岢岚县、临县等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提质工程建设,完成河曲、保德、永和、岢岚等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保(提)温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忻府区、繁峙县等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容及保(提)温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冬季低温天气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全省尚未完成厌氧—缺氧—耗氧(A2/O)工艺改造、未建进水调节池、未实现深度分离、未实施双回路供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于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实现“清零”。(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8.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治理,有效缓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县城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通过管网收集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万人集聚地区可实施连片治理,人口少于千人且分散的村庄可就地收储,罐车转送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于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三)细化水生态修复
9.构建流域生态治理新格局。制定印发《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以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和苍头河为重点,按照“源、点、环、带”治理思路,全面指导我省黄河流域生态化治理。编制实施汾河、涑水河、南川河、三川河、杨兴河消劣行动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潜流湿地建设,人工潜流湿地应具有冬季保温措施,保障出水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水质。鼓励人工湿地与设施农业相结合,通过种植水稻、蔬菜等解决用地矛盾。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建成区或山区等地区可采用高效生物膜滤池代替人工潜流湿地净化水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配合)
11.推动打造生态化治理节点。积极推动在沟、渠、支流等入干流河口处建设堤外人工湿地。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的基础上,采用蓄水湿地和堤外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方式,营造自然型水流,构建生态护坡,利用生态手段提升河流纳污及自净能力,防止汛期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支流入干流水质。对山谷地带用地不足的情况,因地制宜挖掘边坡、河堤等空间建设人工湿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草局配合)
12.建设重要湖库消落带生态环状屏障。针对汾河水库、张峰水库、晋阳湖、伍姓湖等重要湖库,开展环湖库岸带、水源涵养生态化改造建设,构建多梯度的生态景观空间,提升河湖滨岸带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开展滨湖(库)湿地、入湖(库)支流人工湿地建设,提升水质净化能力,有效发挥湖(库)城市雨洪水蓄集能力。(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
13.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在重点河流和重点湖库两岸以及划定的河湖库管理范围线之外30-50米建设生态缓冲带,宜林地段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川水系、山区河滨带优先选择本地生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恢复湖库生态功能,实现水域、陆域生境联通,保护生物多样性。(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牵头)
(四)优化水管理体制
14.加强河流水系整治。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组织实施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机械车辆的清洗、加油等作业,严控石油类物质漏洒,严禁在河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5.实施水质预警通报制度。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日预警、周研判、月通报的调度通报机制,建立与各市数据共享和推送机制,对水质超标断面督促各市及时响应,排查溯源污染来源,采取科学精准的应急布控与水污染治理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国考断面水质超标风险。全面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6.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推动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国考断面一体化智慧化水环境管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实施“一口一策”,坚持分类治理,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按月组织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溯源整治,限期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专项行动
17.开展冬春浇期间农业灌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禁农田灌溉退水直接入河,严控农田灌溉退水排污口超标排放,加强农村沟渠黑臭水体存蓄清理。在干支流国考断面氮磷污染物超标的地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负荷评估和氮磷来源解析,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18.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巩固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水质管理,坚决防止返黑返臭。精准开展11个县级城市、8个县改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区域黑臭水体现状,采取截污纳管、沟渠塘清淤清垃圾、边坡绿化等措施,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全省沿黄、沿汾8个县级城市和太谷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并完成验收。2023年底前,全面消除11个县级城市和8个县改区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省级核查和市级自查的方式,每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19.开展雨污分流改造专项行动。2022年底前,完成设区城市城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改造工作,沿黄及汾河流域县城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70%以上,其他县(市)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2023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县城城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全部改造完成。利用箱涵、涵洞收集污水的应全部改为管道收集,吕梁市区新城段、兴县蔚汾河城区段等地区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改造。加快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老旧管网检漏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建设。(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20.开展汛期水质管控专项行动。每年开展汛期排水管控专项行动,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雨污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加强城市缓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对池内清淤,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应急处置设施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政策保障到位,逐一明确和落实每个国考断面水质提升改善措施,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特别是“十四五”新增劣V类国考断面及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必须强力攻坚。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申请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大力争取政策性银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系统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严格执法检查
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
(四)严肃考核监督
严格按照《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规定,对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国考断面水质改善不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市、县(市、区)予以约谈、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环境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大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宣传,发挥社会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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